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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12/25 16:05:00     作者:管理員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建質〔2014〕123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建質〔2014〕123號),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廳將在質量安全檢查信用評價系統(“監管通”)中對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動態記分管理,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通過“監管通”進行動態記分。在一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兩個及以上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三、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超過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四、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項目經理在停止執業期間,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其所屬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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